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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 訴 人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訴訟代理人
盧湘凱
曾婉禎律師
被上訴人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材料,並未訂立書面承攬契約;依上證5螢光區塊之陳述;林智政於原審證述「他會先向亞瑟公司提出需求用料,如果亞瑟公司做不到,他就找亞瑟公司的協力廠商也就是原告公司提出需求」等語,被上訴人就附表

一、二之請求權基礎,除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基礎(無名契約、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㈩,請上訴人提出已給付予「亞瑟公司」款項之匯款或票據兌現等相關證明。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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