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禾宸工程有限公司、蔡志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373號 上 訴 人 禾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志忠 訴訟代理人 盧湘凱 曾婉禎律師 被上訴人 豪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良益 訴訟代理人 侯捷翔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二、兩造就附表一、二所示材料,並未訂立書面承攬契約;依上證5螢光區塊之陳述;林智政於原審證述「他會先向亞瑟公 司提出需求用料,如果亞瑟公司做不到,他就找亞瑟公司的協力廠商也就是原告公司提出需求」等語,被上訴人就附表一、二之請求權基礎,除承攬契約及不當得利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基礎(無名契約、債權讓與、債務承擔等)。 三、兩造於原審不爭執事項㈩,請上訴人提出已給付予「亞瑟公司」款項之匯款或票據兌現等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