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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易字第40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邱泰錄王琁高瑞聰

上訴人
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鐘
被上訴人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原為「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月14日變更組織並登記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基此,本院前開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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