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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字第1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徐文祥

聲請人
林應專
相對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按: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聲請指定管轄,由本院另轉送最高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將此部分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妮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再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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