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 再審原告
-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明峰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5 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 萬3,032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