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易字第20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林雅莉

再審原告
鈺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再審被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3 月23日本院110 年度上易字第28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 萬3,032 元,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翠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