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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易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官
    洪能超李珮妤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 上訴人
    張茂崑
  • 被上訴人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易字第44號 再審原告 張茂崑 再審被告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1 年8月24日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本院民國111年度上易字第18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認定訴外人周美玉就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83年11月30日以83年度除字第2425號判決(下稱系爭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而為再審原告不利之認定。然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5號解釋文,民事判決有重大違背法令之情形,不 生效力,是再審原告為系爭股票之合法持有人,且周美玉明知系爭股票並未遺失,於背書轉讓後卻仍故意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屬具有惡意之權利濫用行為,系爭除權判決為具有重大瑕疵之無效判決,再審原告仍得為相反之主張,法院亦得為相反之判斷。從而,原確定判決依無效之除權判決,逕認定周美玉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 訴等語。請求判決: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 審被告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 二、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再審理由,係指就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原因,無須另經調查辯論,即可判定其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為判斷結果而言。又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當事人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固定有明文,然 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乃指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或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調查證據欠週、取捨證據失當、判決不備理由及在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等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880號裁判、司法院 釋字第177 號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法院90年度台再字第27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依無效之除權判決逕認定周美玉為系爭股票之權利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惟原確定判決已詳細敘明:得為聲請公示催告之人,為證券之最後持有人,或得依證券主張權利之人,即以具有權利人之形式資格為已足,不以真實之權利人為必要,倘另有真實權利人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則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故系爭股票既經法院為系爭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已生失權效果,倘被上訴人對於周美玉就系爭股票主張之權利有爭執,則須另行訴訟以資解決等語(見原確定判決第3頁至第4頁)。故依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系爭股票既經法院為系爭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已生失權效果,則再審被告抗辯再審原告不得向其主張為系爭股票之所有權人,及請求於股東名簿為變更登記,自屬有據,並無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或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顯然違反者之情形。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有間。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 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再審事由,自難認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提起本件再審,求為判命廢棄原確定判決,並駁回再審被告之上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編號 公司名稱 戶號 原始登記名義人 股票編號 股票張數 股數 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5984 廖進福 0000-00-ND-000000-0 1 1000 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7500 洪文隆 0000-00-ND-000000-0 1 1000 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5303 七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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