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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洪能超邱泰錄李佩妤

上訴人
凌新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94,92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4,26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510元(計算式:74,265元×2/3=49,510元),故應暫徵收上訴第三審裁判費24,755元(計算式:74,265元-49,510元=24,7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佩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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