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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3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楊淑珍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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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惠珍
訴訟代理人
郭肇基
訴訟代理人
魏惠美
被上訴人
郭俊賢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萬維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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