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新怡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程騰
- 被上訴人
- 李昆霖 住屏東縣○○鎮○○里○○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財產權請求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2,54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885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7,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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