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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邱泰錄

上訴人
黃湘鈞
上訴人
黃期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禹賢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芷寧即賓士當舖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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