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黃湘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易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黃湘鈞 黃期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趙禹賢律師 被上訴人 李芷寧即賓士當舖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 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