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96號
- 上訴人
- 林清梅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姿妤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上字第96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姿妤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