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兆陽即兆陽工程行、新佳萊機械有限公司、劉明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林兆陽即兆陽工程行 設高雄市○○區○○街0號 訴訟代理人 王志雄律師 被上訴人 新佳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川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王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