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明正營造有限公司、黃廷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 訴 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屈覺維 被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