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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魏式璧賴文姍黃悅璇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屈覺維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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