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穠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屈覺維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