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上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居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1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南區公路新建工程分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