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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續易字第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悅璇

上訴人
蔡佳茂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宗賢律師
上訴人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訴人
藍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伊婷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伯男
被上訴人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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