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黃國川
- 法定代理人張偉群、張家騏
- 上訴人竣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被上訴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騏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國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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