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張偉群、陳守道
- 上訴人竣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被上訴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道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新貞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