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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上訴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楊舒婷律師
被上訴人
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守道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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