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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上訴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86,583元(含本訴部分19,425,000元、反訴部分100,661,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70,039元,未據繳納。復未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項所示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及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上。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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