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86,583元(含本訴部分19,425,000元、反訴部分100,661,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70,039元,未據繳納。復未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項所示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限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及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上。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