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張偉群
- 上訴人竣達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竣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86,583元(含本訴部分19,425,000元、反訴部分100,661,58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70,039元,未據繳納。復未委任律師或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2項所示之人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通知送達10日內補正上開欠缺,逾期即駁回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及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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