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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15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黃國川陳宛榆郭慧珊

上訴人
林大傑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侯佩華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18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3,2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152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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