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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5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上訴人
吳剛魁律師即黃麟傑遺產管理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柏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5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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