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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林雅莉

上訴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韻媫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被上訴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台南知音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零伍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免重複課徵,故不論發回或發交更審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係由何造繳納,對發回或發交更審後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者,均免徵該第三審上訴裁判費。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前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146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發回本院更審,由本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受理,該案經判決後,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依前揭規定,自無需繳納第三審上訴費用。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5元,自屬溢繳,應全額返還,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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