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銘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上訴人 吳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