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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

調整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周佳佩

上訴人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冠龍律師
被上訴人
吳進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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