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再字第4號
- 再審原告
- 富茂隆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文信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再字第4號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文信間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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