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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

給付退職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洪能超邱泰錄李珮妤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靚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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