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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職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洪能超邱泰錄李珮妤

  • 被上訴人
    林和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和興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瑞銘 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職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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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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