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邱泰錄
- 當事人吳玉晶、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玉晶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張雨萱律師 上 訴 人 漢來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婷 訴訟代理人 陳俞淨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4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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