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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黃宏欽謝雨真劉傑民

  • 當事人
    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陳彥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郁 訴訟代理人 林少尹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綱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邱柏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數位玩家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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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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