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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陳泓妤
上訴人
陳宥任
被上訴人
劉殷宏 住屏東縣○○鎮○○里000鄰○○路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兩造主張之事實核與原判決記載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被上訴人於原審求為判命:㈠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

三、原審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上訴人陳泓妤自民國111年10月12日起、上訴人陳宥任自111年10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陳泓妤另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聲明求廢棄原判決。被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並於本院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按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因本院所持理由與原判決相同,爰依上開規定引用之。又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未於準備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理由狀作何陳述,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30萬元本息,上訴人陳泓妤另應賠償被上訴人30萬元本息,業經原判決審認並詳述理由在案,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無所據,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求為判命上訴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上訴人陳泓妤自111年10月12日起、上訴人陳宥任自111年10月2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陳泓妤另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111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當。上訴聲明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6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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