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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19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上 訴 人
歡樂全球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羅立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薏分間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裁判費部分於上訴人中任一人繳足,其他上訴人即毋庸再為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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