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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返還消費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2年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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