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抗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許太鸎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宮廷遊戲科技有限公司、易亨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消費款項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12年抗字第57號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