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柏夫
- 被上訴人
- 李彰育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彥彰育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民國111年度勞訴字第19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1,1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0,457元(原審通知上訴人第二審裁判費為20,305元,
係屬誤載),上訴人僅繳納20,305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0,15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