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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聲字第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聲請人
許家瑋
代理人
陳彥均律師
相對人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職業災害受傷為由,起訴請求雇主即相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勞工因職業災害提起之勞動訴訟,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經第一審法院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之判決,聲請人就原判決認定之過失比例不服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敗結果,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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