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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再字第8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甯馨吳芝瑛林雅莉

再審原告
曾秀金
再審原告
視 同
再審原告
曾國偉
再審原告
曾秀芳
再審原告
曾淑屏
再審被告
曾翠柳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曾翠柳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曾秀金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4,143元(依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一、二審主張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價額按其應繼分比例為1/5計算,即19,920,714×1/5=3,984,14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再審裁判費6萬0,751元,未據再審原告曾秀金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曾秀金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附表(前訴訟程序一審判決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宛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遺產項目 價值(新臺幣/元)  1 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446,860  2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612,000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64,000  4 高雄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建號:高雄市○○區○○段○○段0000號) 42,300  5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建號:高雄市○○區○○段0000號) 118,200  6 臺灣銀行五福分行存款3,064,514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064,514  7 永豐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2,433,949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2,433,949   8 高雄五塊厝郵局存款93,067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93,067  9 高雄五塊厝郵局定存存款3,141,126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141,126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191,890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191,890  11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存款406,562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406,562元  12 元大商業銀行苓雅分行存款8,940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8,940   1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款2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2  14 臺灣銀行美金100.71存款折合新臺幣3,030 元暨至執行日止銀行給付之利息。 3,030  15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451,335股 0  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6股 0  17 圓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000股 711,200  18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127,701 股 1,902,744  19 長谷生活科技2,519,000股 0  20 永豐雙債月基金(臺銀帳戶000000000000)000,330元暨至執行日止之利息。  705,330   21 友達50,000股 675,000 合          計                        19,920,714   備註:遺產價值參高雄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核定金額(見前訴訟程序一審卷一第24至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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