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豪門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郭淑華
- 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克臻即鈞安婦幼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