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號
- 抗告人
- 蘇郁喬
- 代理人
- 李玠樺律師
- 代理人
- 李宜庭律師
- 相對人
-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和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債務人葉慶堂」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葉慶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