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137號
- 再抗告人
- 祥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芳長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智勝瀝青拌合工廠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37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