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續字第2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抗告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良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及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應表明抗告理由,抗告書狀未表明抗告理由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定。

二、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1000元,亦未提出抗告理由,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及補正抗告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續字第2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審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