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9號
- 聲請人
- 黃渝驊(原名黃麗娟)
- 聲請人
- 羅國南
- 相對人
-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技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訴訟(本院112年上易字第159號給付貨款等事件)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認定聲請人符合法定標準,且所請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高雄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2紙為釋明,並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2紙附卷可憑(見訴訟卷第60-62頁),核其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