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2號
- 聲請人
- 上崴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秋華
- 相對人
-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廷穠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1年度建上易字第9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於民國112年5月8日重開準備程序,同年6月12日又再開準備程序,下一庭尚不知何時開。受命法官一直明示、暗示相對人申請證人,並以調查證據為由,包庇相對人,一直不判決,間接幫助相對人不付款,卻對聲請人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一件都沒做,聲請人大老遠從台中下來開庭,卻沒有拿訴訟款,嚴重影響聲請人權益,故聲請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行使闡明權或指揮訴訟欠當,或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法官就發現真實認有必要之證據依職權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上開迴避之原因,依同法第3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之。
三、查聲請人上開所指迴避事由,無非係對受命法官之訴訟進行方式有所不滿,主觀臆測受命法官有偏頗之虞。然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受命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是其主張受命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有應予迴避事由云云,委無足採。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