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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定安

上訴人
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欣誠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上訴人僅繳

納70,597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2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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