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06號
- 上訴人
- 洪妤安即群益企業行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欣誠營造有限公司返還所有物等事件
,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號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02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895元,上訴人僅繳
納70,597元,顯有未合。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5,2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