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嶺梅
- 訴訟代理人
-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94,019元,應徵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