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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洪能超楊淑珍李珮妤

上訴人
藍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嶺梅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宏蘭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肆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7,194,019元,應徵裁判費108,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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