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吳佳珍
- 上訴人
- 黃北豪
- 上訴人
- 蔡丞恩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秀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洲仁愛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為10,147,031元(即本院判命上訴人應返還之土地面積共83.72平方公尺×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121,202元/平方公尺=10,147,0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返還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9,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