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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3號

返還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上訴人
盧慈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2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2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款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