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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2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陳美云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上訴人
陳高秀珍(兼高裕昌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高育慈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上訴人
高佩貞
被上訴人
高志宏(即高裕昌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黃秋香
邱素梅 (遷出國外,應受陳紀廷即田紀發財商行邱何碧玉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邱同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期日,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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