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8號
- 上訴人
- 采納電子(香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琥珀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琦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周雅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悅明
- 訴訟代理人
- 羅國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袁震天律師
- 被上訴人
- 立揚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華誠
- 訴訟代理人
- 曾筑筠律師
陳黛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