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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國川黃宏欽陳宛榆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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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守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何君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380,756元(美金826,000元×110年3月18日起訴時匯率28.306),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6,748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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