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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許明進周佳佩張維君

上 訴 人
張芷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夫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5萬853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63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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