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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黃悅璇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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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順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福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9,89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23,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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