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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82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黃國川陳宛榆黃宏欽

上訴人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上訴人
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宜倫等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佢懋股份有限公司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152,957元、3,406,460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42,512元、52,138元而未據其等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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