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奧創醫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鼎國際股份有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進
- 訴訟代理人
- 郭泓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婉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科頂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科頂科技工
- 被上訴人
- 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怡清
- 訴訟代理人
- 江鎬佑律師
湯雅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記載 記載應更正 第2頁第2至3行「請求擇一為有利被上訴人之判決」。 「請求擇一為有利上訴人之判決」。 第18頁倒數第7行「被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 「上訴人依系爭委託書」。